今天是:
您的位置:新闻资讯 > 通知公告 > 通知 >> 正文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关于做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0/09 信息来源:标准化处 浏览次数:
9975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及《标准化人才培养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部署要求,培育兼具专业能力和标准化知识技能的高素质人才,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标创发〔2025〕8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
试点工作通过将标准化知识系统融入专业教育,精准对接《标准化人才培养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部署要求,是筑牢标准化事业发展人才根基的核心抓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试点申报组织、指导和推荐工作。各高等院校要结合自身办学特色与优势,主动谋划、积极参与,将试点工作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重点推进。
二、严格申报条件,规范申报流程
(一)精准把握申报要求
请各高等院校(申报单位)对照《通知》明确试点模式、申报条件,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适的试点类型。其中,申请“多类型学位培养模式”的单位,须已具备标准化相关双学士学位项目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开设基础。试点建设以高校为主申报和实施。也可结合实际情况,联合标准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申报和开展试点工作。若有联合申报单位的,需明确联合单位的标准化实践、实训资源或课程支持等具体合作内容,确保试点周期内为试点范围内学生提供相应实践、实训或课程保障。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请各高等院校如实填写《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申报表》(附件 1),确保内容详实、真实准确。于2025年10月15日前,将盖章《申报表》及试点申报汇总表各1份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qhbzhhch@163.com。
经省市场监管局初审,征求省教育厅意见后,对符合要求的试点推荐至市场监管总局和教育部。
三、强化保障指导,确保试点成效
1.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对接辖区内高等院校及标准化科研服务机构(附件2)、企事业单位,做好政策解读和申报指导,鼓励优势单位联合申报,凝聚产学研协同育人合力。
2.建立试点工作跟踪机制,对试点单位在课程设计、师资培养、实践实训等方面给予针对性支持,及时协调解决试点推进中的问题,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四、联系方式
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联系人:李欣荣 联系电话:6161723
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联系人:高翔 联系电话:6310549
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联系人:李鹏 联系方式:6310571
附件:
2.青海省标准化科研服务机构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教育厅
2025年9月30日
版权所有: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昆仑中路79号 邮编:810007
青ICP备19000594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0000066
青公网安备 630103020003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