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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申请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本人身份注册公司的诉求
咨询人         许女士
时间         2025-09-03
内容         局长好! 2025年7月2日,本人惊觉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青海雁行纺织品有限公司冒用本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在经过多方搜集信息和打听后,本人于7月25日通过青海12345在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该违法假冒企业的登记,并于7月30日提交身份遗失证明。 在经过一轮调查后,据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反馈:1)因无法与该违法假冒企业和人员取得联系,故该局于2025年8月14日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官网发布“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限期接受调查询问的公告”;2)因当年代为办理登记事宜的代理人拒不配合的原因,故其与代理人未能面谈了解详情;3)同时告知本人如后续仍无法联系上该违法假冒企业和人员拟因证据不足的原因,拒绝本人撤销该违法假冒企业登记的申请,同时鼓励本人通过走法律诉讼申请撤销该违法假冒企业的登记。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以下简称“88号文”)已于2024 年 1 月 10 日发布,并于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在“88号文”“第十条”中明确规定:“登记机关收到调查申请后,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本人于2025年7月25日提出申请后,并未接收到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任何书面通知材料,甚至在本人主动提供其他地区“撤销被冒名登记申请书”范本后,相关工作人员仍告知本人该局无相关流程,并告知本人“各地区规定不统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一经公布,即对全国范围内的市场主体、消费者及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如何会各地区不统一? 另,在“88号文”“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在调查期间,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企业登记。”在法律效力更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以下简称“746号令”)的第四十条中也明确规定:“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本人认为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的调查现状适用本条文的规定,缘何在有明确法律可依的情况下,仍会被告知因无法联系到相关主体和人员故无法撤销? 最后,对于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反馈的证据不足问题,本人已及时提供公安局出具的“身份遗失证明信”,并且了解到其他类似案例的个人举证材料:1)身份遗失证明;2)个人签字的撤销被冒名登记申请书。举证材料1本人于提出撤销申请后5日内及时提供,“个人签字的撤销被冒名登记申请书”本人亦发送其他地区模板盼能参照处理,然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仅反馈因该局无相关流程故无法参照处理,在有明确监管规定、成熟实操流程的情况下,该局相关工作人员仍坚持建议本人走诉讼撤销流程,完全置“746号令”和“88号文” 的发布的初心于不顾,本人认为两个文件深刻体察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在鉴定难、鉴定贵、维权耗时耗力耗财、难以凭借个人力量锁定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发起人等方面的种种现实困难,提供的急民所急、简政为民的大局观,缘何在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起来存在诸多阻力? 诚盼您能答疑,并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流程,让其他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均能承受您的雨露恩泽,并切实解决本人的问题和困扰,不胜感激。
状态         已回复
回复单位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5-09-10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将您的留言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与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文称城北区市场监管局)核实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一是目前城北区市场监管局正在依法对您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相关调查程序还未结束,因此在调查结果确定前对于您所称身份信息被冒用一事无法明确予以答复。二是您所称城北区市场监管局不遵照执行《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以下简称“行为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以下简称“条例”)一事,城北区市场监管局称本次投诉处理时因相关股东、财务负责人等均已无法取得联系,已按照上述法规、政策规定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发布了“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限期接受调查询问的公告”,目前该公告期限还未截止。同时根据《行为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是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冒用其他企业名义,将其(即其他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等的违法行为,因此该规定不适用自然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三是经了解,城北区市场监管局确实存在未向您出具书面受理的情形,但根据核实情况,城北区市场监管局对您的投诉事项实际上进行了受理,并依法开展了后续的调查核实等。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已要求城北区市场监管局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在处理本次及今后所有投诉、举报时均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和文书等进行处理,并要求城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您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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