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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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彭潇林
申请时间         2025-04-14
申请内容         该医疗广告许可中标注了适用于颈椎病、肩周痛、腰腿痛、风湿性关节痛、跌打损伤、骨质增生、腰间盘突出、腰肌劳损、滑膜痛、腱鞘痛、足跟痛、静脉曲张、半月板损伤、坐骨神经痛、痛风引起疼痛、麻木、屈伸不利的人群。实际上该医疗器械医用退热凝胶预期用途为降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类器械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形式审查阶段不涉及实体审查,但企业仍需确保生产条件符合法规要求,并配合可能的备案后监督检查。医疗器械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由贵单位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审查范围:广告内容需与备案或注册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不得涉及治愈率、安全性断言、与其他产品比较,或利用代言人推荐等。 本人认为该医疗器械广告存在虚假宣传,请贵单位公开该适用范围的法律依据或临床数据评价、文献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具有上述描述功效,以及青械广审(文)中第250510-01899号能够通过审批的依据性、合法性。
用途描述         其他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单位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5-05-13
回复内容         彭潇林: 我单位于2025年4月17日收到您通过我单位门户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您申请公开“请贵单位公开该适用范围的法律依据或临床数据评价、文献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具有上述描述功效,以及青械广审(文)中第250510-01899号能够通过审批的依据性、合法性。”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就您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答复,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市监依申请〔2025〕第5号)。 我单位已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市监依申请〔2025〕第5号)按照您的要求,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请注意查收并及时回复。 感谢您对青海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版权所有: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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