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市监广处字〔2020〕第02号
当事人:青海广播电视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青海广播电视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63000057991082XL
住所(住址):西宁市西关大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西 宁 市 西 关 大 街 81 号 。
2020年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传统媒体广告监测平台派发违法广告线索,青海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FM98.9频率播出的“五加茸血口服液”药品广告涉嫌违法。我局及时填报了《案件来源登记表》,1月21日进行了现场取证,刻录了“五加茸血口服液”等药品广告音频光盘,制作了《现场笔录》。经初查,青海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播出的“五加茸血口服液”药品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2月10日经请示主管局长同意,决定立案调查处理。3月10日,当事人提交了青海广播电视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青海昆仑广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五加茸血口服液”药品《广告发布合同》和收取广告费发票等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发布广告文稿、广告播出清单等相关资料。4月15日根据收集证据情况制作了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4月27日组织处室有关人员对案件处罚情况进行了讨论,制作了《案件讨论记录》完成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了《行政处罚建议书》。
经调查查明,青海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广告,由青海广播电视台投资设立的青海昆仑广视传媒集团公司全权负责发布。2019年11月29日西宁信传广告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与青海昆仑广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五加茸血口服液”《广告发布合同》,合同规定2019年12月1至31日发布“五加茸血口服液”药品广告,每天05:00——06:00、9:00——10:00、15:00——16:00、21:00——22:00播出广告4次,广告费月额35000元整,平均每天为1166.7元。2020年3月24日实际收取15天的广告费17500元。
“五加茸血口服液”药品广告,利用《常林瞧病》栏目,由杨常林代言,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同时,变相发布“五加茸血口服液”药品广告。广告称代言人“杨常林是一个不改初心、真心豪情的平民医者,一个甘为平民洒热血的花甲中医,他行医一生,淡泊名利,助千万患者向疾病要回健康”。国药准字B20021023“五加茸血口服液”,是非处方药,功能主治:温补肾阳。用于肾阳亏虚引起的腰酸腿软,畏寒肢冷,精冷等。但杨常林在广告中用“做完手术支架的心脏越来越乏力,用国药“五加茸血口服液”让心脏越来越好、越来越有劲,比用一般的药强;国药“茸血口服液”里边有鹿茸血,用带血的药给心脏直接补血,补得最直接、最快、最解决问题;“茸血口服液”药里既有鹿茸又有鹿茸血,其实就是为了补肾强心达到一个更彻底的心肾同治;高血压、心脏病、风湿骨病,你吃这药,钱花在了刀刃上,这药是治病的药”等用语,表示“五加茸血口服液”的功效或保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月20日我局制作的《案件来源登记表》(2020001号)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传统媒体监测平台违法广告线索清单截图,证明案件来源于上级交办。
2.2020年1月21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提取的“五加茸血口服液”药品广告音频光盘,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初查,并固定了违法广告内容。
3.2020年2月10日我局审批的《立案审批表》(6300062020001),证明对案件依法进行立案审批。
4.2020年3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五加茸血口服液”药品广告音频文稿,证明了发布广告的具体文字内容。
5.2020年3月10日当事人提交的青海广播电视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复印件,证明青海广播电视台具有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经营权。
6.2020年3月10日当事人提交的杨常林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了代言人杨常林的身份和医师资格。
7.2020年3月10日当事人提交的青海昆仑广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青海电视台《授权书》复印件及我局档案室调取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青海昆仑广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是青海广播电视台出资设立台属、台控、台管的全资公司,具有广告策划、制作、代理、发布的经营权,其综合广播广告由青海昆仑广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经营发布。
8.2020年3月10日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全权委托青海广播电视台员工申蕾处理“五加茸血口服液”药品违法广告事宜,一切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9.2020年3月10日当事人提交的《青海昆仑广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和《广告播出一览表》,证明“五加茸血口服液”广告每天播出4次,月价35000元,实际播出广告15天、60次。
10.2020年3月27日当事人提交的收取广告费《青海增值税普通发票》(00379624)复印件,证明实际收取“五加茸血口服液”广告费用17500元。
11、2020年3月10日当事人提交的“五加茸血口服液”药品《广告审查表》、《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GWP证书》、《标准》及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五加茸血口服液”是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非处方药国药准字B20021023,功能主治:温补肾阳。用于肾阳亏虚引起的腰酸腿软,畏寒肢冷,精冷等。
12.2020年4月15日对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广告的违法行为、广告发布次数、收取广告费标准,及广告违法的事实。
13.2020年3月10日当事人提交的西宁信传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常林瞧病》节目说明,证明了西宁信传广告有限公司为广告经营者,《常林瞧病》为养生保健栏目。
14.2020年4月27日我局印发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移送函》(青市监广移字〔2020〕03号),证明了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广告主的违法行为按管辖范围,移交吉林省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4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青市监广告字[202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发布的“五加茸血口服液”药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和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规定。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经我局综合考虑作出从重行政处罚的裁量。
当事人播出的“五加茸血口服液”药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和违反《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五加茸血口服液”违法广告发布,从重作出以下处罚:
1、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没收广告费用17500元,处以三倍罚款52500元;
3、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以50000元罚款。
合计:120000元(壹拾贰万元整)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处(省局805室)开具缴款单据,将罚款缴入国库专户。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向米兰直播免费app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三份归档,一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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