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 市监 消处 字〔2020〕 6 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00009265923020
营业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第3号楼第五层、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 邹建刚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第3号楼第五 层、第六层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3月5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扫黑除恶治乱消费领域“霸王条款”专项整治时,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在检查中发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通过“平安好车主APP”应用程序对参加活动用户发放电子优惠券,并在电子优惠券使用说明中标注“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平安产险青海分公司所有”字样,涉嫌违反《侵害消费
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同时发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19年10月5日,在平安好车主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进行广告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后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为保持已有用户对其持续关注及吸引潜在用户,自2019年1月3日起,在“平安好车主APP”应用程序上开展了发放电子优惠券的活动。根据活动方案,当事人向通过智能手机终端下载“平安好车主APP”应用程序的用户发放赠送“8折基础划痕补漆优惠券”“美孚机油优惠券(自付180元)”“基础划痕补漆优惠券(自付160元)”“美孚机油优惠券(自付290)”4种电子优惠券,供用户通过应用程序领取后到相应商户处以扫码的方式核销使用。以上四种电子优惠券的使用说明第5条中均注明“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平安产险青海分公司所有”字样。2019年1月3日该活动开始至2020年3月31日结束,省内用户共计领取使用上述四种电子优惠券919单。
执法人员在调查时还发现,当事人为在青海省范围内推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10月8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瓜分9200颗钻石”活动,同时为了提升“平安好车主APP”的用户活跃度,在2019年10月5日使用“平安好车主微信公众号”后台运营权限,自行在“平安好车主微信公众号”发布“瓜分9200颗钻石,钻石中奖概率翻10倍,流星雨里抽钻石,假期余额已不足,这个好消息让你满血复活”为文字标题的互联网广告中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在我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对其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授权人接收调查处理的行为合法有效。
3.被授权人朱雨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授权人身份。
4.当事人通过“平安好车主APP”应用程序发放的“8折基础划痕补漆优惠券、美孚机油优惠券(自付180元)、基础划痕补漆优惠券(自付160元)、美孚机油优惠券(自付290)”电子优惠券截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开展此项活动的真实性及利用格式条款等形式规定经营者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3月31日活动开展期间发放的“8折基础划痕补漆优惠券、美孚机油优惠券(自付180元)、基础划痕补漆优惠券(自付160元)、美孚机油优惠券(自付290)”客户领取统计表1份,证明当事人在活动期间,消费者领取优惠券的统计数据情况。
6.客户领取优惠券清单1份(共计26页),证明消费者在活动期间通过当事人“平安好车主APP”应用程序领取优惠券的具体情况。
7.当事人改正后的“平安好车主APP”应用程序发放“8折基础划痕补漆优惠券、美孚机油优惠券(自付180元)、基础划痕补漆优惠券(自付160元)、美孚机油优惠券(自付290)”电子优惠券截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8.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朱雨馨第2、第3、第4次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开展发放电子优惠券活动的具体内容及规定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事实。
9.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朱雨馨第1、第5次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通过“平安好车主”微信公众号发布“瓜分9200颗钻石”互联网广告的具体情况及广告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违法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2019年10月5日在“平安好车主”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瓜分9200颗钻石,钻石中奖概率翻10倍,流星雨里抽钻石,假期余额已不足,这个好消息让你满血复活”为主要文字标题的互联网广告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违法事实。
11.当事人出具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关于宣传内容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平安好车主微信公众号后台运营权限,发布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互联网广告的违法事实。
12.当事人策划的“瓜分9200颗钻石”活动方案1份,证明当事人开展“瓜分9200颗钻石”活动的具体内容及相关宣传情况。
13.当事人提供的《关于青海地区平安好车主公众号关注数及APP用户数情况说明》1份,证明青海省内平安好车主微信公众号及平安好车主APP有一定的用户数量、关注人数及阅读量。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向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朱雨馨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市监消听字〔2020〕第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利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发现自身违法行为后,立刻撤销了相关违法广告推文和电子优惠券活动中的违法格式条款,消除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在互联网广告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在格式条款中规定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之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以上两项违法行为罚款共计203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处(地址:西宁市昆仑中路79号805室)开具缴款单据,将罚款缴入国库专户。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米兰直播免费app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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