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25048号
提案答复的函
民盟青海省委:
感谢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您单位提出“关于规范我省陪诊师行业的提案”收悉,结合市场监管实际,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同您单位对陪诊师行业重要性的分析。在老龄化加深、就医需求激增的背景下,陪诊师作为医疗服务体系的新兴角色,正迅速成为解决“看病难”问题的重要力量,作为医疗服务的有益补充和未来照护体系的发展趋势,需大力培育与规范发展。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51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管,对其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025年,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治理和重点领域价格监管“净域·2025”系列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部署开展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专项检查,截至目前,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出医疗机构涉嫌存在分解项目、重复收费、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收费等问题7起,责令整改2起。
(二)积极开展服务质量监测。按照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精神和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开展服务质量监测的相关要求,为全面推动全省服务质量提质增效,我局于5月开展了2024年全省服务质量监测工作,其中包含对医疗服务满意度调查,截至目前,共收集样本量8818个,正在进行服务质量分析。
(三)了解调研我省陪诊师行业现状。全省市场监管注册登记系统显示,全省以“陪诊”“陪护”为关键字注册登记的企业共计3家。陪诊师标准体系应由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企业标准组成。现阶段,国家层面尚未明确陪诊师标准体系。我省陪诊师服务基本以个人为主,该项目收费属于服务收费,发改部门尚未定价,现阶段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市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陪诊师行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参照《青海省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
二、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是建议明确陪诊师行业监管部门,确定监管范围;二是建议职能部门结合本省实际,积极探索可复制的规范路径。如上海市采用“补贴+平台双轨制”,一方面,将陪诊费纳入养老服务补贴,低保老人享受全额兜底,另一方面,建立全市统一平台入口与定价标准,杜绝价格虚高;广东省将陪护服务纳入政府指导价目录,实施住院陪护全省统一定价。三是建议卫健部门对“陪诊”“陪护”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建立分级分类标准。四是建议发改部门将陪诊服务收费标准纳入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进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逐步形成门诊服务市场调节+住院护理政府指导价双轨制,促进陪诊行业正规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坚持需求导向,建立完善陪诊师标准体系,围绕重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实际需要,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为标准体系建设提供标准化专业技术服务。
联系人:王理侠 联系电话:0971-8273312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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