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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查处一起大面积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件

文章来源:青海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8-05 17:50:59 浏览次数:


近日,我办接到移动青海公司申诉,该公司设置在西宁海湖新区万达广场的公众通信基站受到有害干扰,严重影响通信质量,造成大量用户投诉,干扰为擅自设置手机信号放大器所致,请求查处。

727日,我办派出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排查,在万达广场4号楼某公司内发现信号干扰源(手机信号放大器)一台,发射频率为1726.4MHz。为固定证据查清事实,依法对涉案设备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7月初,某公司为增强办公区域的手机信号,擅自设置手机信号放大器,对公众移动通信造成有害干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83日,根据调查事实,我办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手机信号放大器)、罚款2000的行政处罚。本案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认真调查,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处罚得当。通过以案释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警示教育。当事人未对处罚提出异议,并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手机信号放大器专业名称为“微型直放站”,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一种,其设置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近年来,私装手机信号放大器的现象日渐增多,这些放大器大多是三无产品,不具备入网许可和型号核准,安全隐患很大,会对公众通信基站产生有害干扰,扰乱手机用户的正常通话,私自设置使用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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