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为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近日,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自
我省实际执行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
223-235MHz 频段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收费标准,由现行 800 元/频点/基站调整为 1000 元/MHz/基站。
5905-5925MHz 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收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 15 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 1.5 万元/MHz/年。使用范围在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 150 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 10 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 万元/MHz/年收取。5905-5925MHz 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
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由原按照空间电台500 元/MHz/年(发射)、地球站 250 元/MHz/年(发射)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只向卫星运营商按照 500 元/MHz/年标准收取,此频段内不再对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
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