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在省直机关单位开展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申报工作
根据《关于推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及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我省在省直机关单位开展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申报工作。
此次省直机关单位申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名额共15个,重点推荐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民族地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单位。按照《青海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向省民宗委提交申请报告。省民宗委严格对照测评指标,按照职责任务,对各单位申报的示范点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按照好中选优原则,由省民宗委统一汇总后向省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暨青海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和经验材料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亮点突出、特色鲜明,体现创新性和突出成效,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示范引领作用。拟命名单位将重点向民族团结进步专项考核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倾斜。